欧盟《危险化学品进出口条例》(PIC法规)年度修订于10月1日正式生效,本次修订对法规附件一、附件五进行更新,新增30余种受管控物质,扩大危险化学品、农药出口监管范围,持续收紧化学品跨境出口管理。
PIC法规是欧盟落实《鹿特丹公约》的核心法规,针对危险化学品与农药国际贸易建立出口通报、事先知情同意(PIC)、出口禁令三类管控机制。其中附件一主要管理出口通报与事先知情同意程序,附件五则列明实施出口禁令的化学品,两套清单适用不同监管规则。
本次修订在附件五新增UV-328、得克隆(Dechlorane Plus)、甲氧滴滴涕(Methoxychlor)3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(POPs),原则上禁止上述物质从欧盟对外出口。
新规同时设置豁免条款:UV-328、得克隆在满足欧盟POPs法规特定豁免条件或浓度限值要求时,可不受出口禁令约束;甲氧滴滴涕同样配套浓度限值相关豁免规定。
附件一清单迎来大幅扩充,其中第1部分新增36种化学品,覆盖工业化学品、紫外线吸收剂、农药等品类,包括DEHP、DBP、三氯乙烯、三氧化二砷、砷酸、铬酸酐、部分铬化合物、MOCA、UV-320、UV-327、UV-350等工业原料,以及多菌灵、多果定、吡唑醚菌酯、PHMB、DOTE/MOTE反应混合物、三氟甲磺隆等农药、杀菌剂类物质。
附件一第2部分新增17种物质,多为同时列入附件一第1部分的工业化学品与农药。与第1部分仅需出口通报不同,归入该部分的物质出口时,需要执行更为严格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。不少新增物质此前已被纳入欧盟REACH、CLP法规管控,本次纳入PIC清单后,将叠加出口端的跨境贸易监管义务。
依托2025年《鹿特丹公约》第十二次缔约方大会决议,丁硫克百威、倍硫磷两种农药的特定超低容量制剂被纳入PIC程序,丁硫克百威在附件一内的清单状态同步调整。此外,本次修订同步更新部分存量物质信息,特丁硫磷相关混合物的CN编码由ex 3808.59调整为ex 3808.91。
业内分析指出,本次修订覆盖工业化学品、农药等高风险物质,一方面新增出口通报与事先知情同意管理对象,另一方面扩大出口禁令管控物质范围,标志着欧盟化学品出口监管持续收紧。
相关外贸企业需及时核对产品清单,做好出口通报、事先知情同意申报,重点核查POPs类物质豁免条件,防范出口合规风险。